別讓規則困住生命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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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》第1220條、《醫師法》第27條的意思是:生命垂危、不能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時,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即可立即實施搶救;醫生不得拒絕急救。
所以,醫生上報後未獲回應,問題更多在於醫院沒有建立有效的“緊急審批兜底”。醫生本人通常不構成犯罪
實話實說,這個醫生夠狠!作爲醫生,敢把患者兩條命拿來談規則,夠狠!只能說在規則內,夠狠。
民法典,刑法,醫師法,三法一起犯,顧澤的體質飯又多了。
這是個很現實的劇本,男主像極了在現實中掙扎生活的有些人。曾經也一腔熱血,爲了自己心中的正義,不畏強權,勇於面對自己覺得不對的現實,但最終都敗於現實。小時候這類劇本都是積極向上的,男主角即便遇到不公被罰都依舊堅持自己的正義,再次遇到同類的事情也還是會去努力拯救,即便最後救不回來,他也會來一句我不後悔。但是在這部劇裏的現實是男主如果救不回來,後果他承擔不起,主任會覺得他故意,高額賠償和他的人生會完蛋,這纔是多數人的現實。退一步來說他即便去做這個手術,他的手會抖,他會一直在擔心失敗的後果,成功率不高,不如說註定了會失敗。從主任處罰男主開始註定了一切無可挽回,這或許就是所謂的現世報把。我真的是很同情主任一家人,他們一家不應該是這樣的結局。因爲錯的不只有他一個人。男主沒經授權救治病人是錯,主任照搬醫院規則讓男主妥協是錯,醫院事後沒有對男主提出的複覈去複查檢討是錯。一步錯步步錯,最後兩條人命沒了,主任一家也散了。所以我越來越看不了這種過於現實的劇,太殘忍。每個人都有點小錯,但最終的報應是真的承受不起。
醫院醫生三層境界:小小登熱血沸騰,小登怨氣沖沖,中登麻木不仁,老登風輕雲淡[笑哭]
我真見過類似的事情。
我親戚,可以稱爲大姨60年代出生,鄉村醫生,鄉村開診所,除了看病外,還負責附近婦女接生工作。當然是8090年代的事。
進入21世紀,醫療條件好了後,鎮衛生所統一管理培訓這批鄉村醫生,21世紀頭幾年,夜晚大雪,孕婦夫妻挺着大肚子找大姨,大姨知道自己不具備接生條件,但孕婦已出血,不救真會死,救了。
然後被鎮衛生所通報批評了,理由是診所不具備接生條件,而且大姨也沒有“接生能力”。大姨脾氣暴躁,衝到鎮衛生所就吵了起來,大姨理由很充分,一是晚夜,大雪,沒時間送鎮裏,二,附近熟人,不救真會死。
所以救了。但鎮裏通報不變。這事像根刺刺激大姨好多年。
這事家裏談天時纔講出來的。不過大姨並不後悔救人,理由很簡單,那一片都是熟人,見面都是某醫生某醫生的稱呼,不救人,以後在那一片根本抬不起頭來。
誰都能當小編,因爲只要能瞎編。醫院有正規家屬陪同流程和急救授權流程,就是保護醫生用的。如果真如男主,纔有問題。
幾年前有個教授因爲有個急診做手術耽誤了醫學生的上課,結果學校給了大過。以後的職稱評級都沒她的事了,別以爲這個是女頻,現實比女頻更離譜。
刁民婆婆美美隱身了,孕婦出問題,丈夫敢這樣唯唯諾諾不簽字,還非要等母親過來,簡直是最大的笑話,結婚後夫妻雙方纔是主體,丈夫這樣搞完全可以認定故意殺人,醫院也不可能發生這樣情況,人命大於天


